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六穩”“六保”任務,深入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強市、產業興市”決策部署,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印發《關于做好對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和提高中等偏下家庭及外來務工人員住房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向符合條件的2021年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不低于300元/月階段性租賃補貼。
《意見》明確,新就業無房職工為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棗莊市首次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工作地城區內(含工業園區)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需通過在城區(含工業園區)租賃住房方式解決居住困難的人員,具體資格條件由區(市)結合實際確定。
據了解,自2021年5月1日起,階段性租賃補貼最低標準不低于300元/月,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各區(市)可按照新就業無房職工學歷層次、家庭成員數量等因素分級確定補貼標準,每上調一級標準不低于50元/月。申請人實際承擔的住房租賃費用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承擔的費用發放階段性租賃補貼;同一家庭有多個新就業無房職工的,不重復享受補貼。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財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不列入階段性租賃補貼范圍。階段性租賃補貼所需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由區(市)財政統籌各級財政相關資金予以保障。
據悉,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在本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新就業職工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錄入審核信息表并提出初審意見,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至注冊地所在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配合下,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況實行信息比對核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無異議或經確認異議不成立的,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申請人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原則上最長1年,最短6個月。
《意見》規定,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由區(市)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支付到被保障人住房租賃補貼個人賬戶。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住房租賃補貼核發工作。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期間,其租賃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業單位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如實申報,用人單位對變化情況進行確認,報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符合標準的,繼續發放;不符合標準的,取消資格,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2個月保障人提出租賃住房補貼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