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人社部發〔2009〕113號文件
發布時間:2010-03-16 來源:互聯網 作者:互聯網 瀏覽量:6384

關于轉發人社部發〔2009〕113號文件
做好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居留及入出境服務工作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0〕9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海關,省直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經濟組織,各省管企業: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居留許可、多次簽證和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手續的,用人單位要認真為他們填寫《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附件1)和《高層次留學人才申請居留及入出境備案表》(附件7),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其中,用人單位為省直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經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用人單位為省直屬事業單位、省屬高等院校、省直屬經濟組織、省管企業的,直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用人單位為市及縣(市、區)屬企事業單位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辦理永久居留、居留許可、多次簽證和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申請和材料審核工作。符合申請永久居留條件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批;符合申請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條件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省公安廳出具統一格式的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附件6),并抄送具有審批權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門,由當地公安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批;符合申請進出境物品通關免稅條件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青島海關出具統一格式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附件5),并抄送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所在地海關,由當地海關按相關規定審批。
  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魯工作提供居留及入出境的便利服務,是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決策精神,積極吸引他們來魯服務、工作和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和海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相關政策的落實,為我省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營造更加優良的環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13號)

                        
 附件: 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