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廣告“月薪面議”禁止再提
發布時間:2007-11-29 來源:滕州日報 作者:張莉萍 瀏覽量:6201

本報訊  近日,記者在市勞動部就業辦公室獲悉,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該規定中首次提出了招工信息應標明薪酬,“月薪面議”字樣禁止出現。
    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職業中介機構須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發放的許可證方能營業,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應當和營業執照、職介許可證等一起在店內明示出來?!兑幎ā愤€對職介場所、辦公設施和資金作了限制,并明確要求“要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另外還特別指出,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規定,用人簡章內容應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另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議”等字樣。而且,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另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了解,這是首次對強查乙肝病毒血清指標制定的經濟罰款。
    市勞動局就業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許先生告訴記者說,該規定一經實施,將會讓就業市場變得更加規范化、合理化,也會讓更多的求職者、就業者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也能有效避免職場欺詐等不法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