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廳《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發〔2007〕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件)下發后,部分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來電詢問某些政策問題如何理解,為便于準確掌握,現將幾個帶有共性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19號文件下發前參加過職稱外語考試的,今后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是否需要重新參加考試?
答: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全國通用標準(60分)或取得合格證書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可不再參加考試。
二、19號文件中關于“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已達到國家通用標準或取得合格證書,申報正高級需再次參加同一級別考試的人員,可不參加考試”的規定,自什么時間參加職稱外語考試的開始執行?
答:自2007年參加職稱外語考試的開始執行。
三、19號文件中“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教學成果獎、社會科學成果獎”及“主要完成人”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19號文件中規定的省級以上獎項僅限于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國家和省教學成果獎、省社會科學成果獎三類,其他部門(單位)頒發的獎項不在規定范圍。 “主要完成人”是指以上三類獎勵辦法中規定的獎勵證書獲得者。
山東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二OO七年五月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