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消息,達到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內,應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相應證書的申請。
據介紹,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應自12月1日起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出申請。臺灣地區居民參加考試合格者、現居住臺灣島內的,可在接到《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及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按照規定辦理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事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將被視為放棄資格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