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網上評卷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09-08-12 來源:中國滕州 作者:互聯網 瀏覽量:1432

07年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網上評卷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網上評卷工作,根據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于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教育部《2007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規則》,結合網上評卷工作的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及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網上評卷工作。

  第二章 答題卡的設計、印刷、運送和保管

  第三條 網上評卷工作所需答題卡的設計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如果需要有關公司參與設計,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與參與工作的公司及具體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第四條 答題卡的印制必須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印制過程符合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如果需要在答題卡上印刷試題內容,必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派專人負責,必須在國家保密部門審定批準的試卷定點印刷廠印制。參與印制的工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并實行全封閉入闈管理。

  第六條 答題卡的運送、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三章 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高等學校給予支持配合。

  第八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在指定的高等學?;蛑付ǖ钠渌麍鏊羞M行。

  第九條 評卷場地應有專人保衛,評卷員和評卷工作人員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不得隨意變更,也不得將《評卷工作證》轉借他人。

  評卷員使用的密碼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評卷員。

  第十條 應成立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評卷高校和學科負責人參加的評卷領導小組。

  各學科(課程)成立評卷小組,負責人由本學科(課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

  評卷程序和復評數量、標準等由評卷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一條 評卷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員應是從事本學科(課程)教學工作、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教師。評閱作文、論述等主觀性試題的教師,必須具有本學科中、高級以上職稱。

  第十二條 評卷前應對全體評卷員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保密紀律的教育和評卷規定、評卷程序的培訓。如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直接在社會上聘用評卷員,應與所聘任的評卷員簽定評卷協議。

  第十三條 評卷前各學科(課程)評卷小組負責人應組織本學科(課程)評卷員認真研究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并進行試評。在試評基礎上制定評分細則,評分細則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評卷員必須嚴格執行評分細則,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評卷過程中對評分細則有異議,屬于全國統一命題的科目的,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自考辦)同意后方可改動;屬于省自主命題的科目的,須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同意后方可改動。

  第十五條學科評卷小組負責人應熟悉評卷系統。評卷過程中,學科評卷小組負責人應隨時掌握評卷進度和評卷員的評卷質量。對于不能準確把握評分細則的評卷員,經提醒后仍不能糾正的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與為網上評卷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有關公司及所聘任的評卷工作人員簽定評卷工作協議。

  第四章 數據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考生的答卷(答題卡)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評卷期間產生的各種數據、文檔只供評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第十八條 考生答卷(答題卡)保管場地設施參照省級考試機構答卷保管室標準建設。評卷期間,要有4人以上值班員晝夜值班,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十九條 考生答卷(答題卡)掃描工作應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人員參加。掃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題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破損。掃描考生答卷后產生的數據應及時進行備份。掃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題卡)保存期限為半年。

  第二十條 掃描人員中應有專人負責與評卷系統操作人員交接掃描考生答卷(答題卡)后產生的數據。

  交接時對提供的數據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數量、切割后的圖片數量等應有明確記錄,交接雙方必須履行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掃描產生的數據須有校驗機制。校驗形式、數量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確定。

  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評卷過程中發現掃描的圖片存在問題,評卷系統操作人員和答卷(答題卡)掃描人員應及時查找原因并解決。需要重新提供圖片等數據時,答卷(答題卡)掃描人員必須提供存在錯誤的圖片的數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數量等具體信息,系統操作人員必須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已經評閱過的考生答卷,應取消原來的成績,將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評卷人員重新評閱。

  第二十三條 評卷過程中,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每半天進行一次數據備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 條數據庫服務器應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派專人負責管理。登錄系統服務器的密碼必須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數據必須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做修改記錄。

  第五章 網上評卷的環境和設備及技術維護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選擇安靜、清潔的場所作為網上評卷的場地。

  第二十六條 所選的評卷場地必須具備能滿足網上評卷需要的網絡設施,并保證評卷期間網絡暢通。評卷場地的網絡連接原則上采用局域網的形式,并與外網實行物理隔斷。如需要在互聯網上傳送數據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數據絕對安全。

  第二十七條 評卷工作開始前,應對掃描設備、服務器以及評卷人員使用的電腦終端進行調試并使之運行正常。同時,必須對服務器、電腦終端等進行病毒檢查,必須做到使用的設備和系統程序中沒有病毒。

  第二十八條 存儲數據的服務器必須有備份,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該采取異地備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評卷期間應配備必要的專門技術人員,保障網絡、硬件設備和評卷系統的正常運行。同時,制定應急工作預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于在評卷中違反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進行全國集中網上評卷的考試或科目(課程),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自考辦)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在2007年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網上評卷工作中實施。